春节快到了,不少“打工人”都期待买车回乡过大年,可是近来经济不景气,新车又买不起,该怎么办呢?这时候,经济实惠的二手车无疑是工薪族的最佳选择。
但是,二手车买卖质量无法保障,容易产生售后纠纷,近日,信宜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
案情回放
2020年6月5日,王某作为乙方与二手车行作为甲方签订《车辆买卖协议》,约定如下:甲方以元出售一辆二手锋范车给乙方,乙方预付定金元给甲方,如乙方违约,甲方不退还定金;甲方包过户,甲方过完户后,乙方需在3天15小时内付清甲方余款;此车在甲方交付给乙方以前产生的交通违章及债权债务等一切事宜均由甲方承担,此车在甲方交付乙方以后,所产生的交通违章及债权债务等一切事宜均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以车况、车价为由提出退车、降价,旧车不包质量,甲方将此车交给乙方后,车况好坏与甲方无关。王某当天便支付购车定金元给二手车行。
签订协议第二天,王某通过“漫游车历”网站查询,了解到该车曾经存在维修记录,显示该车曾经对前杠修复、前杠喷漆等,王某据此认定该车曾因事故进行维修而存在质量问题,遂向二手车行提出撤销合同、退还定金,车行拒绝。王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该《车辆买卖协议》是由被告提供的填充式合同,该合同中关于“乙方不得以车况、车价为由提出退车、降价,旧车不包质量,甲方将此车交给乙方后,车况好坏与甲方无关”是被告为了方便使用而固定化的、适用于不特定对象、事先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关于标的物品牌、数量、价格、定金、给付时间、风险负担等条款均是以填写的方式补充完整,是买卖双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该《车辆买卖协议》不完全属于格式合同,仅内容中的“乙方不得以车况、车价为由提出退车、降价,旧车不包质量,甲方将此车交给乙方后,车况好坏与甲方无关”属于格式条款,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车行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对该格式条款向王某以合理的方式作出提醒并予以说明,车行未能证明其已对本条条款内容履行了法定义务,所以该条款依法无效,对王某、车行双方不产生法律效力。而其余的条款内容均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确定的内容,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因此,这些内容合法有效,该《车辆买卖协议》属于部分内容无效的情形,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涉案车辆属于二手车,曾经存在车辆维修情况属于正常使用车辆的损耗情形,不能以此推定该车辆曾发生过事故的事实。其次,即使存在王某所主张的曾因事故致使车辆存在维修的情形,也不能以此断定涉案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且王某未能证实在购车当时车行曾向其作出过承诺“涉案车辆不是事故车辆”,故约定的以元购买锋范二手小汽车,并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综上,王某仅以涉案车辆属事故车、协议显失公平为由要求撤销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王某与车行在购车时约定了定金条款,且该条款已依法生效,因此,王某要求车行返还定金元,没有事实依据,法院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王某承担。
法官寄语
本案王某无证据证明车辆为“重大事故车”,即便二手车曾有事故,但在车辆修复后,正常使用车辆的消费目的并未受影响。同时,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并未书面承诺案涉车辆未发生过维修,双方交易的价格也非畸高,本案二手车交易之时相关法律并无强制规定车行应当告知二手车之前维修记录,且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购车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随着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崛起,二手车质量参差不齐,因此,在购买二手车的时候应当仔细谨慎,签订合同时,应与车行就二手车的质量标准达成一致意见。
(文中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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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 方苑如
编辑| 林丹丹
初审| 万彩凤
审核| 杨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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