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财产登记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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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登记部门

贷款抵押担保均须办理抵押登记,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双方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该抵押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进行登记,取得抵押权利证书。

同时规定抵押物登记手续办妥的日期一般不得迟于抵押贷款的实际发放日期,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以下列财产或不动产抵押的,应到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取得相应的抵押权利证书。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1,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2,不动产抵押一般而言到当地不动产管理中心办理抵押物登记。

3、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4、以航空器抵押的,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

5、以船舶抵押的,为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

6、以机动车辆抵押的,为车辆注册登记地车辆管理所。

5、以企业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机器、设备和其他相关动产抵押的,为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6、以法律未明确抵押物登记部门的其他财产抵押的,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参考: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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