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记账是指会计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等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接受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办理记账、算账、报账等业务的社会性会计服务活动。
一、预算单位实施代理记账条件
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0号)第十条 “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规定,已设置会计机构或配备会计人员的预算单位不得实施代理记账。”
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已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代理记账中介机构。不得选择不具备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或个人进行代理。
因此,行政事业单位如果未设置会计机构或配置会计人员,可以选择委托代理记账机构办理相关会计业务,节约一定的人员开支,但大多代理机构人员是刚毕业的学生或经验水平不足人员,且不熟悉政府会计制度和相关财经纪律,出现责任意识不强,会计监督不到位,服务质量不高和出现差错责任划分等问题,未必能完全适应和满足财政部门及委托单位的要求。
二、规范代理记账业务范围。
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0号)第十一条规定 “代理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办理下列业务: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预算单位与代理记账机构在合法、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签订代理合同,不得将财务监督、财务审批、预算编制等超出规定范围的事项纳入代理范围。
代理记账机构应主动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管,依法进行代理记账,严格履行代理合同,加强对代理记账相关法律法规、政府会计制度(准则)等的学习,不断提升代理预算单位账务的业务能力,进一步提升预算单位财务信息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