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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的理由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商标驳回是商标注册申请过程中一种常见的审查结果,通常有违反禁止性规定的驳回、商标不具显著性的驳回、与在先商标权(指在先申请或在先注册)相冲突的驳回等几种类型,按《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均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驳回复审申请。前两种驳回复审仅涉及商标局与被驳回商标申请人,但第三种,也就是由于与在先商标权相冲突的驳回复审,情况比较复杂,笔者主要就此种驳回复审展开论述。此种驳回复审,涉及商标局、被驳回商标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利人三方,如果被驳回商标申请人对于商标局引证的在先商标的权利没有争议,提起驳回复审的理由仅因为商品不类似,商标不近似,则也无特殊之处。但是,如果被驳回商标申请人对于引证的在先商标权利有争议,认为引证商标申请系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的恶意抢注行为,或者是侵犯了被驳回商标申请人在先的企业名称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即:认为引证的在先商标权利本身就是非法获得,不应成为被驳回商标申请注册的障碍。由于此种驳回复审不再仅限于对商标局的裁决进行审查,而是介入了第三方利益,具有了类似于异议、撤销等商标法律事务的特点,情况则变得比较复杂。《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的复审案件,应当针对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和申请人申请复审的事实、理由、请求以及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评审。

可见,对于此被回复审,提起复审仅是保留被驳回商标的申请日不至于因驳回而丧失,而并不必然保证被驳回商标获得注册,被驳回商标是否获得注册,取决于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引证商标的事实状态,而引证商标的事实状态,需要用其它程序来加以解决。因此,实际操作中均是要求被驳回商标的申请人在提起驳回复审申请时,还应当向商标局提起针对引证商标的异议申请(引证商标未获得注册的情况),或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针对引证商标的撤销申请(引证商标已获得注册的情况。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异议申请或撤销申请的裁决结果,对驳回复审申请做出相应的裁决。但由于不服异议裁决又可能面临复审,对于异议复审不服还可以向人民,不服撤销的裁决也可以向人民,则驳回复审裁决必将无限期拖后,从而导致被驳回商标核准注册遥遥无期,不符合我国《商标法》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立法目的。同时,对同一商标以相同或近似的理由分别多次提起不同的法律程序,也人为增加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工作量,不利于提高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