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法治精神地不断发扬,人们愈发重视合同,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合同来调和民事关系,合同能够促使双方正确行使权力,严格履行义务。拟定合同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网站设计合同附件 网页设计收费标准篇一
甲方:电话:地址:乙方:电话: 地址:郑州市金水区经三路鑫苑金融广场银座1013 甲乙双方本着“友好合作、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网站程序升级及手机端网站设计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合作内容
(一)、甲方同意乙方为“网站页面”设计、制作、维护的合作单位,在甲方客户提出委托进行“网站建设”、“网站页面”、“网站维护”需求时,由乙方完成甲方及甲方客户的“网站建设”、“网站页面”、“网站维护”设计工作。
(二)、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客户提供“网站页面”设计、制作的全程服务。
(三)、升级网站程序及后期维护,进行程序升级,包含内容:pc端、wap端。
(四)、旧版()程序bug的修复,安全防御(域名cdn防御若涉及到付费项目,甲方承担),在新版本上线前的安全防护及日常维护升级服务。
制作周期及费用
(一)、 2024年1月4日-2024年1月11日系统修复及bug处理服务费用2000元。
(二)、 2024年1月4日-2024年1月3日网站日常维护费用12000元;确保网站正常访问,即视为达标。
(三)、新版本的升级(pc端、wap端程序从新涉及),程序升级从新构建2024年1月11日-2024年5月1日;从新搭建系统费用50000元。
工作流程及周期
2024年1月11日至2024年1月26日,版本界面沟通确认,2024年1月26日至2024年4月15日程序构建;2024年4月16日进入测试期间,2024年4月29日新版本上线;2024年5月1日新版本正式运营。从乙方收到设计制作需求、确认制作,到制作完成、交付程序使用,不超过150个工作日。
结算支付方式
合同签订生效后:甲方一次性将老网站bug处理服务费用2000元,网站程序维护费12000元,总计:14000元(壹万肆仟元整)支付到甲方指定账号。
网站程序改版费用50000元(伍万元整),在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价50%的款项到乙方指定账号,剩余部分在2024年4月29日前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乙方将程序源码交接给甲方,源码版权产权归甲方拥有。
乙方结算账号
开户名: 开户行:
帐 号:
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权利及义务:
1.1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工作指导建议及方向策略; 1.2甲方有权监督调整乙方实施方案;
1.3甲方有权调配乙方人员参与相关重大决策会议; 1.4向乙方提供基本素材和相关的材料。
2、乙方权利及义务:
2.1乙方对甲方提供的素材进行汇总分析执行;
2.2乙方负责部署软件、安排相关技术人员及相关业务行为开展; 2.3乙方应当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负保密责任。2.4乙方对甲方需求订制解决方案;
2.5遇见重大事宜,乙方提出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汇报甲方,由甲方作出处理决定;
2.6乙方保证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完成委托事项并经甲方确认通过。2.7乙方完成委托事项并经甲方确认通过后,应当负责在本协议合作期限内对已完成的委托事项进行后期维护,对甲方在后期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解决,保证一直符合本协议约定所拟达到的效果。
2.8乙方保证仅将甲方提供的资料用于本协议约定的事项,不作任何其他用途,否则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违约金5万元,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指超出本协议双方控制范围的,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暴动、法律条文或者其适用发生变化,或者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者控制的事件。
2、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因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一方应当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立即采取措施避免损失的扩大,并在2日内向对方书面通报不可抗力的事实和影响程度,并附相关政府部门出具的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文件;双方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履行的影响程度协商确定是否终止本协议的履行。如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协议终止的,双方互不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除外。
合同的解除
1、合作期满双方未能就续约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2、因方经营状况出现重大困难,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间或被清算,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但提出解除的一方应提前壹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因方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违约,另一方经书面告知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预期利益或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或无继续履行必要,另一方有权直接解除本协议。
4、未按约定日期内收到款项或收到款项后,甲方拒不配合资料提供或故意行为导致延期无法进行乙方工作的,乙方有权利提出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费用。
保密义务
1、“保密”是指本协议签订的各项条款、商业机密及其他不应向外界透漏的秘密,甲、乙双方均不得泄漏。
2、一方因不能履行“保密义务”而给对方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金额人民币100万元起)。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向乙方付款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就逾期应付而未付款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未按约定时间完成委托服务事项的并达到预期效果的,每逾期一日,乙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维护服务过程中如出现本协议约定委托事项拟达到效果与实际不符的情况时,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如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未能达到甲方要求的,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当月维护费用及后续未使用的维护费。
4、如在乙方维护期间出现3次以上(含3次)委托事项效果与约定不符
的情况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退还甲方已支付未使用的维护费用。
争议的解决
1、如果因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争取通过友好协商来解决争议。
2、如果争议未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约定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3、本协议的权利、解释以及执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其他规定
1、本协议对双方以及该方合法的承继者和受让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2、本协议不得以口头方式修改,而须双方签署书面文件后方可修改。
3、本协议规定一方向另一方发送的通知或书面函件(qq、微信、信箱等及时通讯工具均可视为有效文书,可作为法律诉讼依据),应通过传真送达相应一方,传真机发送报告记载发送的日期为通知到达日期。
4、本合同履行完毕或双方同意终止协议,本协议自行失效。
5、本协议某一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6、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形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补充协议不符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7、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需盖骑缝章)。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签署日期: 合同签署地:
网站设计合同附件 网页设计收费标准篇二
德阳曾平设计工作室
网站建设方案
签订日期:编号: 甲方:代表:联系电话:乙方:代表:联系电话: 1338812111
3为充分利用internet商业效用,树立企业形象,扩大宣传,拓宽销售渠道,甲方就委托德阳市区曾平设计工作室开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网站达成以下协议并同意就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执行。
一、合同内容和技术要求
•合同内容:网站建设项目。
•包括:网站策划、设计制作、安装、调试部署、一年期免费维护。
•其他服务:
1.2.3.□ 网站域名□ 网站空间□ 网站推广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网站的设计、开发、制作以及实地安装调试。
•甲方根据自身的需要,应提出对网站的总体风格及功能要求;并提供有关的材料及图片,应保证材料完整,图片清晰。
•甲方有对网站整体设计方案(包括:使用界面的设计构图、色调、排版、系统结构、栏目设置、动态效果)提出修改要求的权利,并有义务对修改后的最终设计方案予以确认;
•在整体方案确定后,有提出局部修改完善意见的权利,但每次提出的修改意见不得超出上次修改意见范围,并不能违背已经确立的整体设计方案;
• 网站开发工作全部完成后,甲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并在验收后七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未付的全部费用;
•甲方应对其网站所登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全面责任,并且不得侵犯乙方或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利,一切由此所引起的纠纷、争议及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均由甲方承担;甲方有义务保证乙方不会因
此而受到任何损害;
三、乙方 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网站的设计、开发、制作以及实地安装调试;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可以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域名、企业标识等,但此等使用不能损害甲方的利益; •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总体需求,为甲方提供设计方案;
•在最终设计方案确认后,乙方全权、严格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系统开发制作;
•乙方应在甲方支付全部款项后一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开发文件和成果文件交付甲方;
•乙方在服务期内,应保证甲方网站的正常运行,若出现故障乙方应保证在48小时内恢复;
•乙方有权在甲方的界面中注明该网站由乙方制作的字样或标识。
四、开发制作步骤与合同工期
•甲方自本合同签订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系统开发基础需求和相关资料文件;
•乙方在收到需求和资料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必须提供详细的网站设计策划方案;
•甲方在收到网站设计策划方案后3个工作日内应对方案进行书面确定,或者提出修改建议;如无修改意见则视为同意; 乙方应在甲方提出修改意见后,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修改完毕。
•甲方应对最终设计方案予以签字确认,甲方签字确定后双方将不再做修改;
•自甲乙双方确定详细设计方案后的__________________个工作日内,乙方完成网站开发内容。
五、网站验收确认:
• 网站开发工作全部完成后,甲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
•验收期为乙方指定验收后的七个工作日内,验收合格后,甲方以书面方式签收;
•在验收中发现问题,甲方应及时提出解决,超过验收期,甲方即不签收、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应视为甲方已验收合格。
六、费用及付款(以下填写的数字均为大写)
•本合同所预估的总款项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甲方在详细方案确定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即人民币元整;
•甲方应在全部成果验收完毕后三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并支付本合同余款,即人民币元整;
七、合同解除、终止及违约责任
如因甲方原因(如材料不全、付款不及时等)造成双方争议的,由甲方负责。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网页制作未按时完成,由乙方负责。
在合同有效期内,因不可抗力而造成一方不能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不视为违约。不可抗力系指:战争、火灾、水灾、地震、台风及政府停电等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故;造成双方争议的,由双方本着友好协商解决。
本合同于其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可以提成都市人民法院管辖。
八、其他
• 本合同书共三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本合同的工作日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工作日计算。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进一步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或附件,补充协议或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代表:
网站设计合同附件 网页设计收费标准篇三
精诚奋进 为您着想
网 站 制 作 合 同
甲方:
乙方:
甲方为树立形象,扩大宣传,拓展网络渠道,委托乙方策划、设计、制作网站。为明确双方责任,经双方友好协商,根据相关法律,双方达成以下协议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为甲方开通制作网站,网站制作时间为
日,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合同履行期限按照工作进度决定,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延长该期限。
第二条 甲方采取 型制作方案。甲方应付乙方费用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 元整。合同签定时支付¥
元。(大写): 元整,余款验收合格后支付。
第三条
网站完成后,乙方必须保证甲方推广宣传内容在提供图片和资料后两天内制作完成和更新。以后每年维护费用为¥
元,(大写): 元,(含域名、电脑版及手机版网站维护费用。网站收费推广项目另计。)
第四条
双方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乙方提供网站所需材料及图片等,并保证材料完整、图片清晰,文字材料应为电子文档。
2)网站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3)按本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甲方提供的材料按时完成主页的制作。2)应在主页中注明该站由乙方制作。3)依合同收取费用。
第五条 甲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的内容、资料等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权利;
精诚奋进 为您着想
若发生侵犯第三方的权利的情形,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因甲方在使用本合同标的时给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本合同的签署意味着甲方授权乙方在履行本合同时可以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域名、企业标志等,但此等使用不能损害甲方的利益。版权属于甲方所有。
第六条 遭受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的一方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解除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应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提交相应的证明。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是指不能预见、不能克服并不能避免且对一方当事人造成重大影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地震、火灾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政府行为等。
第七条 双方当事人对本合同的订立、解释、履行、效力等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并接受其仲裁规则。本合同的终止、撤消、无效不应影响约定的效力。
第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自签订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附件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网站设计合同附件 网页设计收费标准篇四
1、设计在线(新闻绝对是业界最及时的)
2、视觉中国(新新设计师的代表性网站,有些杂,速度也不快)
3、设计前沿(从事工业设计的同胞们必去)
4、设计师家园(建筑与室内设计师非去不可)
5、亚洲ci网(网站本身不怎么样,但是论坛非常不错,高手云集)
6、v6dp(论坛,年轻设计师的天下)
7、(云集非常多大师作品以及他们的网站导航)
8、arting365(有些不错的独门信息及作品)
9、台湾创意设计中心(了解台湾设计的必去站点).tw/
10、肖勇(中央美院教师的网站,有些信息值得阅读)
设计师值得去的十大新网站
1、ddc传媒(强调数字艺术的综合性网站,2004年底成立).cn2、(云集非常多大师作品以及他们的网站导航,2004年底成立)
3、鲜创意(综合性网站,2005年初成立)
4、数字艺术(搜狐数码频道的分栏目,2005年初成立)
5、涂鸦王国(自由开方性质的网上涂鸦站点,2004年底成立)6、中国美术家(非常全面,但是速度非常慢,2005年初成立).cn9、视觉同盟网(综合性网站,2004年成立)
10、中国广告协会(不说了,看题目就知道,2005年初成立)
网站设计合同附件 网页设计收费标准篇五
燕山大学
电子商务法论文
题目:网络链接引发的著作权案
学院(系):经济管理学院年级专业:09级电子商务学号:090105070023学生姓名:郭振宏
指导教师:胡心专
日期:2011/4/1
4网络链接引发的著作权案
摘要:链接是互联网上快捷地传递和获取信息的一种技术手段,是互联网的重要功能。上网者通过链接获取的网上信息存在侵权问题时,一般应当追究上载该信息网站的法律责任,提供搜索引擎链接服务的网络经营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如果该网站经营者明知其他网站网页上含有侵权内容的信息,还继续提供该种服务,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非法链接;著作权保护
1、刘京胜诉搜狐侵犯著作权案
2000年10月,原告刘京胜在上网访问被告搜狐公司的搜狐网站时,发现通过点击该网站“文学”栏目下的“小说”,即进入搜索引擎页面。根据页面提示顺序点击“外国小说@(5064)”、“经典作品(86)”、“唐吉诃德——[西班牙]塞万提斯”、“译本序言”后,可在页面上看到其翻译作品《唐吉诃德》。于是,原告刘京胜申请北京市公证处对以上上网的操作过程、路径和终端监视器上显示的页面内容进行公证,后据此于24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1月6日,被告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按照原告上网的过程、路径进行公证。15日,被告向北京市公证处申请对上述网站访问《唐吉诃德》中文版的过程和路径进行公证。被告两次公证的目的在于证明:1.该作品不是其搜狐网站上载,亦不在搜狐网站的网页上,而是通过搜狐网站的搜索引擎进入他人的网页后才看到该作品;2.直接访问、网站,即可看见载有原告翻译作品的网页;3.由于搜狐网站与上述三个网站有链接关系,所以能通过搜狐网站访问这三个网站载有原告翻译作品的网页。
11月23日,本案开庭审理时,原告当庭明确要求被告断开与上载其翻译作品的网站的链接。被告以法律未规定链接是侵权为由拒绝。30日,被告才断开链接。
裁判结果: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对《唐吉诃德》享有翻译作品著作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是对著作权的侵害。当得知侵权行为发生或可能发生时,任何与该侵权行为或结果有一定关系的人,都应当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侵权结果扩大。
被告向公众提供搜索引擎服通过搜索引擎与侵权网站发生了临时链接,其虽然难以控制搜索引擎的特定搜索结果及其附带的临时链接,但完全有能力控制对特定网站或网页的链接。原告提起侵权诉讼时,虽因了解两种技术的不同而将搜狐公司链接行为指控为上载,但毕竟将自己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权利被侵害以及希望尽快制止侵权的意思表示清
楚。被告收到起诉书后,没有及时断开链接,使侵权结果得以扩大,起到了帮助侵权人实施侵权的作用。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被告应当对自己的这种行为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
2、娱乐基地诉百度mp3深层次链接
2006年4月7日,杭州原创音乐网站“娱乐基地”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正式起诉,控告百度、新浪和雅虎mp3搜索引擎侵犯其著作权,并要求每家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娱乐基地”指出,百度等3家公司通过搜索技术直达“娱乐基地”网站的下载后台,将本该付费下载歌曲的绝对地址开发给网民免费下载。“娱乐基地”认为百度等搜索引擎公司的行为给其造成了经济损失。
“娱乐基地”称,百度提供的“深层链接”,其链接的是数据库的mp3文件,这使得网民无须打开被链接网站的页面就能免费下载,百度从中获取巨大的商业利益,而无需承担上传、保存、编辑等劳力财力支出。“娱乐基地”需要为此承受各种硬件资源,维护网站的成本每年高达数千万元。由于搜索引擎提供免费mp3下载,“娱乐基地”在数字音乐方面得不到任何收益。因此诉至法院,要求百度、雅虎、新浪三个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各自赔偿经济损失计500万元。
百度方面则认为,侵权的是提供盗版资源下载的网站,而非搜索公司。百度只为网民提供搜索结果,但无法判断搜索到的东西是否侵权。
2007年1月,持续了10个月的娱乐基地诉百度 mp3 深层链接侵权案有了庭审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娱乐基地对百度的诉讼。
网络服务商免责:提供链接、搜索服务,接到通知停止链接、不明知不承担责任。对于搜索链接服务商的责任,《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免责条件,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断开与侵权作品的、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侵权的,应承担共同责任。
3、法律与网络共同发展
互联网是一个高速发展的全新行业,对于浩瀚的信息来说,搜索引擎使其从混乱无序、随意的状态,转变成有规律、系统的世界。链接则将网上的关联内容同时呈现,又排列有序,使普通用户可以轻松得到需要的信息,最大程度的发挥了互联网对信息的传递功能。
对于这个日新月异的互联网领域,法律是不可能事无巨细的超前规定的。各国目前都在对搜索、链接服务引起侵权责任进行探讨,但都还没有明确的规定。美国的dmca为了鼓励搜索服务,提供了“安全港”原则,使isp在接到通知后,只要删除被主张权利的作品,或停止链接该作品,即可免去承担侵权责任的危险。但在其napster判决中,提供侵权内容链接的行为,却又被认定为侵权的帮助行为。使其对搜索、链接的态度更加难以判断。
相信随着互联网sp业务发展的不断成熟,在不久的将来,我国法律对于搜索、链接的问题,必然会做出明确的规定。
参考文献:
【1】《反不正当竞争法》
【2】《著作权法》
【3】陈坚《试析非法链接的著作权间接侵权责任,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
【4】王迁:《论网络环境中版权直接侵权的认定标准(上)》,载于《东方法学》2009年第二期,第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