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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一书一表图片篇一
三证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一书是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building permit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确认有关建设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下列内容:
(1)许可证编号;
(2)发证机关名称和发证日期;
(3)用地单位;
(4)用地项目名称、位置、宗地号以及子项目名称、建筑性质、栋数、层数、结构类型;
(5)计容积率面积及各分类面积;
(6)附件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和剖面图。
建设工程用地规划许可证 根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城市土地利用与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实行法定许可证制度。为了体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律严肃性,促进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因此,建设部决定制定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具体使用要求是:
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性行政主管 部门提出定点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地用地项目性质、规模等,按照城市规划要求,初步选定用地项目的具体位置和界限;
3、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用地位置和界限的具体意见;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向用地单位提供规划设计条件;
5、审核用地单位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
6、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包括标有建设用地具体界限的附图和明确具体规划要求的附件。附图与附件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图与附件由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
1、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单位与个人,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要求;
3、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并综合协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审定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方案;
4、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或个人提供的工程施工图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包括的附图和附件,按照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个人建房等不同要求,诱发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附图和附件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配套证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设市城市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1999年12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制度,此前,全国各地方政府也有类似管理制度,但名称及管理方式缺乏统一指导,如开工报告、开工证等。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与城市规划密切结合,科学合理,提高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编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了解建设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对拟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要征求同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阶段的选址工作,对确定安排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从城市规划方面提出选址意见书。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
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主要是建设项目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与能源的需求量,采取的运输方式与运输量,以及废水、气、废渣的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
(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
1、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
2、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3、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4、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衔接与协调;
5、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
(三)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
第七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
县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级、县级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的建设项目,由该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中央各部门、公司审批的小型和限额以下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并报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对符合手续的项目,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不得无故拖延。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证一书一表图片篇二
收房必看三证一书
收房注意事项:收房时必须查看的文件是三证一书,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这些文件,您可以拒绝收房,且三书一证必须为原件而不是复印件。这三份文件是楼盘通过验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权威认可的标记,是发展商交楼的必要条件。
延伸阅读:
怎样验收房屋防质量问题
二手房收房九点注意事项
法律化解收房风险
“三书”是指《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一证”是指《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
如果开发商不能提供这些文件,您可以拒绝收房,且三书一证必须为原件而不是复印件。《建筑工程质量认定书》是房屋通过有关部门质量验收的凭证;
《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是房产项目通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凭证;《竣工验收备案表》是楼盘向主管部门上报验收备案的详细资料,是开发商必须对楼盘负责的标记文件。
这三份文件是楼盘通过验收,经过国家有关部门权威认可的标记,是发展商交楼的必要条件。但有不少发展商在楼房未经验收时就发出收房通知单,如购房者不明就里稀里糊涂收了楼并签了相关文件,根据契约自由、自治的原则,一旦签了字,就视为对楼宇质量的认可。打起官司来购房者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住宅质量保证书》是开发商针对房屋质量及保修期限、范围的承诺。
《住宅使用说明书》是针对房屋设计、施工及验收中的各项具体技术指标,如抗震指标、墙体结构类型等的相关说明。
因此,购房者收房前可千万记住要求发展商出示“三书一证一表”,确定该楼已验收合格,并且与购房合同一致,只有证件齐全了,你才能签署入住单,收房。
同时,山东省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商品房销售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买受人提供或者出示下列材料: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报告及备案证明;
(二)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
(三)具备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商品房面积测量证明文件;
(四)房地产开发合同约定的住宅商品房性能认定文件;
(五)供水、供电、供热、排水、燃气等配套基础设施能够交付使用的证明材料;
(六)物业管理企业查验承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证明材料;
(七)买受人共有的非经营性配套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清单;
(八)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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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手续(三证一书)
选址意见书(办环评办立项)
1、申请(针对城市规划建设局)
2、申请书
3、行政许可申请书
4、审批表
5、地形图
用地规划许可证
1、申请(针对城市规划建设局)
2、申请书
3、行政许可申请书
4、审批表
5、地形图
6、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单位)
7、核准证或备案证(发改局)
8、工业项目需环评手续、安评手续 工程规划许可证
1、申请(针对城市规划建设局)
2、申请书
3、行政许可申请书
4、审批表
5、核准证或备案证(发改局)
6、选址意见书或用地规划许可证
7、土地证(土地局)
8、地形图
9、平面图(需消防部门加盖公章)
10、建筑施工图
11、效果图(彩色最大a3)
12、消防批文(消防局)
13、人防批文(人防局)
14、环评批文(环保局)
15、安全批文(安监局)
16、户型比例证明(住宅开放项目)
17、日照分析报告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1、土地使用权属证书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拆迁许可证或施工现场三通一平证明
4、中标通知书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5、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6、程序表
7、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书
8、项目经理部资质
9、建设工程监理备案说明
10、资金证明
11、消防审批手续
12、投资计划
13、质量监督表
14、安全许可证
15、商品混凝土协议
16、建筑垃圾处理证
17、拆迁验证证明
18、城建档案移交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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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紫薇花园业主代表提出的“三书一证一表”问题的应对策略
我司于2010年5月24日收到紫薇花园第2、6、7栋业主代表来
函,函中要求我司履行合同义务,并按法律规定办理好《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表》,即“三书一证一表”,并要求我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小业主代表的来函,我部了解了相关情况,并查阅了相关资料后,就此事简要分析如下:
一、广州市规定的“交楼”条件
广州市 “交楼”的前提条件是房地产质量要通过验收。
据初步了解,广州市的房地产质量验收是由建设单位负责人组织
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验收组,在所辖区建设工
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下称“建设工程质监站”)人员监督下而完成的。房地产商拿到建设工程质监站出具的《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并按照所辖区建设工程备案办公室的要求办理完备案手续后,就可达到“交楼”的条件。广州市的规定并未违反国家的法律规定。
在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改为备案制的情况下,广州市的“交楼”手
续中已经不存在《建设工程质量认定证书》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证》。这“一书一证”已经退出了历史舞台。
总结广州市的规定,广州房地产商向小业主交楼时应发放《住宅
使用说明书》和《住宅质量保证书》,并根据小业主的要求提供《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即“三书一表”。但法律并未规定,如果不具备“三书一表”,经双方曾确认的交楼(收楼)的合同条款是无效的。
二、购房合同中对“三书一证一表”的约定
我司与小业主所签购房合同中约定的交楼条件为《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监督意见书》,并未要求交楼时必须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
三、应对策略
根据广州市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在根据《补偿协议》已经支付了一定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应再满足小业主有关“三证一书一表”问题的赔偿要求。
已办理了收楼手续的小业主来函的目的在于主张之前收楼行为无效,顺延收楼时间,以便能从我司获得更多的延期交房的违约金。
对此类小业主,我司可告之,购房合同中并未约定必须提供《竣工验收备案表》,且小业主已经与我司签署了《补偿协议》,对于我司延期交房的责任也进行了约定,我司也按约定将违约金支付给了小业主,上述行为在法律上均是有效且合法的,双方均应严格按所签《补偿协议》的约定执行。
2、对未办理收楼手续的小业主的应对策略
对未办理收楼手续的小业主,我司应尽快对其房屋进行整改,使房屋达到合同约定的交楼条件,并按之前所签署的《补充约定》的约定,向其发出《交楼通知书》,要求其尽快办理收楼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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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一书”与城乡规划法
城市规划许可,是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建设单位或个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件,依法赋予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建设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我国自1990年4月1日起颁布施行的《城市规划法》规定,城市的规划建设施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许可证制度,即“一书两证”制度。2008年起开始施行的《城乡规划法》则增加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新规定,我国的规划许可证制度由此由“一书两证”演变为“一书三证”,这为我国在新形势下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根据1989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89]第23号)第30、31和32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2008年,随着《城市规划法》调整为《城乡规划法》,乡村的建设规划也被纳入新法范畴。《城乡规划法》第41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此,《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加上原有的“两证一书”,形成了现在的“三证一书”。由原先的“两证一书”到现在的“三证一书”可以解读我国规划许可制度的变迁,以及“三证一书”对后来城乡规划法的实施的重要影响。可由以下五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是对建设项目实施引导、控制的第一道程序,主要审核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布局。原有《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设计任务书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而随着我国土地制度的改革,尤其是土地二级市场的形成,获得土地除了原有的行政划拨方式以外,还可以土地出让的方式获得。后者为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只要其满足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即可,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因此,《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的范围发生了变化,从原来的管理所有建设工程到目前的只管理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工程。
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
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管理的核心,其主要内容是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以及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如核定土地开发强度;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规划管理要求)。原有的《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因此,《城市规划法》规定了计划经济背景下的以行政划拨方式获得土地的管理要求。
而新的《城乡规划法》为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于获得土地的两种不同方式(行政划拨和土地流转)做出了不同的管理。《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早于现代城市规划制度的建立。建设工程分为:建筑工程、市政交通工程和市政管线工程。原有《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审定建设项目的建筑施工图后,才能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只要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后,即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化了办理手续。《城乡规划法》还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这体现了《城乡规划法》向公众参与方向的改进,是我国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但是并不彻底,只是个知情权,没有规定公众对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参议权力。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原来在乡村规划区建设需要向规划主管部门领取“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即所谓的“一书一证”。城乡规划法取消了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制度,今后乡村建设只要向规划主管部门申领一个证件,即“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这改变了乡村建设缺乏监督约束的状态,扭转了乡村建设无规划的现状,为改变我国城乡规划二元管理,统筹城乡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五、违反规划许可的法律责任
《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四十和四十一条规定了违反规划许可的法律责任,但规定只是描述性的,而且对规划行政主体缺乏监督和约束,实施起来较为有难度,并留下了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进而易于导致较大的权力寻租空间。如其中的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显而易见,该条款对罚款的规定非常不明确,在实际的执法中极易形成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或罚款过度的不当执法行为。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十一、六十四和六十五条则对原有的条款规定进行了较大改进,处罚相对明确,缩小了自由裁量权,并对城市规划行政主体进行约束。如其中的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此条款与《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相比,由于对违法行为界定清楚、对处罚措施规定明确,从而便于执法人员实施,能够大大的减少执法过程中的不当行为,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准确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