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体制
根据《基本法》,除防务和外交事务归中央人民政府管理外,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行政长官
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行政会议负责就重要决策向行政长官提供意见,其成员由行政长官委任。[行政长官]
代议政制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代议政制架构下,中央层面为立法会,负责制定法律、控制公共开支,以及监察行政机关的表现;地区层面则有18个区议会,分别就所属地区的政策推行事宜提供意见。立法会全部60位议员透过选举产生,议员任期为四年。第三届立法会选举于2004年9月12日举行。全港18个区议会共有民选议员400位、当然议员27位、委任议员102位。区议员的任期为四年,任期由2004年1月1日开始,为期四年。
行政架构
政府在2002年推行主要官员问责制。在这制度下,政府的主要官员,包括三位司长(即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和11位局长,会就其政策范畴内的事宜,承担全部责任。所有主要官员均获委任为行政会议的成员,各自负责其政策范畴内的一切事宜,包括厘定政策目标和方针;构思、制定和推行政策;以及为政策的成效承担责任。
法律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牢牢建立在法治和司法独立的基础上。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制度以普通法为根基,与内地的制度截然不同。
司法机构
香港成就卓越,屡创佳绩。一直以来,香港都在全球最具吸引力的国际城市排名中名列高位,关键在于其司法制度按普通法法制的基本原则运作。在这个原则下,司法机关独立,不受制于行政和立法机关。无论纠纷是涉及个人、法人团体还是政府,法庭都会独立作出裁决。
终审法院
终审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的上诉法院。终审法院以首席法官为首,成员包括三位常任法官、八位非常任香港法官和九位来自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非常任法官。聆讯和裁决上诉时,终审法院可按需要邀请一位非常任香港法官或一位来自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非常任法官参加审判。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是司法机构的首长,由司法机构政务长协助处理司法机构的整体行政职务。
就业
人力是香港最宝贵的资产。政府的目标是确保香港拥有干劲十足、积极进取、适应力强且质素不断提升的工作人口,以提高本港经济的竞争力。
工资
2005年,批发、零售、进口与出口贸易、饮食及酒店业的督导人员、技术人员、文员,以及各类非生产工人的平均月薪为11,735元(1,504美元)。制造业技工及操作工人的平均日薪为338元(43美元)。
教育
教育是公共开支中最大的项目之一,预算开支约占经常公共开支总额的五分之一。政府设有学生资助计划,确保学生不会因经济问题而失去受教育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