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记忆力会随着岁月的流逝而衰退,写作可以弥补记忆的不足,将曾经的人生经历和感悟记录下来,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忆。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学校案件近几年篇一
我代表电能计量中心工会作题为《奋力创先争优为公司和谐发展发挥保障作用》的表态发言,不足之处,请予以指正。
一年来,在公司工会的正确领导下,计量中心工会坚持科学发展观,创新载体、丰富内容,扎实开展创先争优工作,着力抓好三方面工作,努力构建工会工作新亮点。
一、以文化广场为载体,促进班组文化建设。一是展示模范形象,树劳模精神,树班组员工学习标杆。二是展示书画警句,将职工安全警句、安全短信、亲人安全寄语等张贴在班组员工园地。三是展示团队精神,每班一张安全“全家福”,每次上岗前进行安全宣誓。四是展示行为规范,实施了5s班组管理模式,同时将员工行为标准、计量法等统一印制成《员工行为准则》,作为每天班组必讲的内容。
二、以竞赛团队为载体,积极推进职工素质工程。一是制定《计量中心竞赛团队培训方案》,二是成立三支以领导班子为组长、技术骨干为负责人的竞赛团队。三是采取队员观看视频讲座、分组学习、交流讨论、导师授课等多种培训形式。四是相关专职人员主动放弃每周六的休息时间,带领竞赛团队自学互学,定期集中培训。
一、二次绕组极性和现场实际应用情况,将原有一次绕组的二次回路导线进行改造。二是试验班自主研制了自动压接智能电能表试验台,减轻检定人员劳动强度,将检定能力提高了4倍。确保公司年检定智能电能表80万只的任务按期完工,为坚强智能电网建设交上满意答卷。荣誉只能代表过去,挑战已经开始。刚才聆听了刘书记的讲话,求真务实、安排细致,为我中心今后的工作指明了方向,明晰了思路。
中心工会将认真贯彻落实本次会议精神及上级工会组织各项工作部署,充分发挥工会工作特点,确保工会活动出实效,创实绩。
一、切实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公司工会的各项决策部署上来,坚持融入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全心全意依靠职工办企业,大力弘扬“努力超越、追求卓越”的企业精神和“诚信、责任、创新、奉献”的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开放、包容、服务、和谐”的工作理念,二、以“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服务职工在基层”活动为重要抓手和活动载体,不断创先争优。在公司发展大局中更好发挥基层工会作用,在工会工作中争先进、创一流、走前头。
三、突出重点,改革创新,不断把厂务公开工作推向深入。一是不断深化公开内容。二是不断创新公开形式。三是不断拓展公开渠道。四是更加注重厂务公开信息收集反馈及整改落实。
四、持之以恒推进班组建设。将企业的标准化理念内化于心,潜移默化地影响员工的思想和行为,提高中心班组文化的力量。
五、广泛开展“先锋班组”品牌建设活动。进一步探索新时期班组创建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措施,全面打造“精品班组”、“样板班组”、“特色班组”,切实将班组建设成安全、文明、高效、和谐的一流品牌队伍。
六、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切实发挥广大职工推动科学发展的主力军作用。团结动员广大职工最大限度地把智慧和力量汇聚到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上来,为实施“十二五”规划奠定坚实的基础。
七、加强先进职工文化建设,充分发挥职工在文化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不断调动广大职工加强先进职工文化建设的积极性,更加自觉、更加主动地推动先进职工文化建设的大发展、大繁荣,从而推动社会的进步,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八、大力实施职工关爱工程,努力打造职工专业成长的平台。大力开展读书活动,促进职工学习成长。强化专业引领,强调同伴互助,重视学习培训机会的均等分配,加速职工专业水平的提高。重视典型培养,发挥激励效应,使职工感受到奉献的快乐,坚定职业理想。
九、全面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强化学习实践,突出精品意识,把握薄弱环节,加快建设团结创新、奋发有为的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创建“两个一流”中的重要作用,在“三集五大”体系建设、坚强智能电网建设、和谐企业建设、统一企业文化建设中全面提升工会工作价值。
立足新起点,计量中心有决心、有信心在上级工会的正确领导下,带领广大干部职工,在公司党委和上级工会的正确指导下,同心同德,群策群力,开拓创新,扎实工作,百尺竿头,更进一步,与兄弟单位一道,不负公司的厚望,不辱神圣的使命。为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电能计量中心工会
二○一二年三月十七日
学校案件近几年篇二
近几年以来,我市发生多起打着“消防”旗号进行诈骗的案件,这些案件中不法分子大都通过电话或传真的形式向单位推销书籍,收取高额培训费,推销指定消防产品,编造虚假信息实施诈骗,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干扰了正常的消防执法秩序。
一、典型案件
1、借书索钱。2010年2月1日,经济开发区一药厂的汪小姐来电,称省消防总队有一名姓陈的处长寄过来价值人民币1980元的两本书《最新消防安全法律法规手册(上、下)》,并要求汪小姐尽快付款。此前,陈处长多次打电话过来称消防政策规定每个单位必须配备两套消防书籍。
3、冒充领导。2009年9月7日上午9点50分,市区一家宾馆赵经理接到一电话:我是市消防支队刘政委,你们宾馆有一些手续没有办理,现在你需要准备1680元和10张照片、身份证复印件1份到消防支队来。挂掉电话后,赵卫军又接到一条短信:我市消防支队不能收取现金,请在邮政办理,这是我们财务账号和户名,感谢对我们工作的支持。
4、公文诈骗。2008年3月14日,我市一家保险公司的张先生收到一份《市公安消防支队紧急通知》。该传真要求“全市范围内的工矿、企业、事业单位、酒店、宾馆……进行新的消防安全条例培训,请贵单位将3560元培训费存入一个叫“张某”的私人工商银行账号,并加盖了名为市公安消防支队的公章。
5、处罚威胁。2011年9月2日上午,我市一酒店接到“区消防大队”的紧急电话通知,电话称:下午,省消防总队领导将带领检查小组进行突击检查!宾馆、酒店必须在今日上午办理、更换相关消防证,时间紧迫,接到电话后要立即将换证费用汇入“区消防大队”银行帐户。如果给好处费的话就可以让商家逃过检查。如果不给钱,就进行检查,并加大处罚力度。
一、两个灭火器。
二、作案手段
3、冒充消防人员电话威胁,上门恐吓,推销器材;
4、以安全检查为名,采取恐吓、威胁手 段收取罚款。
三、提醒
遇到不法分子冒充消防诈骗时,社会单位和个人应做到“五注意”:
1、注意鉴别当事人身份真假,查验好有关证件;
2、注意及时与公安消防部门取得联系,证实活动真伪;
4、注意保管好自己的钱物和电话号码、账号等,确保财物安全;
5、注意做好自身安全。
四、防范措施
据了解,类似的行骗手段近几年已经在全市各辖区企事业单位出现很多回,消防部门也多次通过媒体提醒市民谨防上当。对此,消防部门提醒企业及个人,消防监督员执法时都要穿着制式警服,随身携带相关证件,不允许指定购买消防产品,不收取任何费用。假如有此类上门推销行为,都是冒充消防部门名义骗钱的。一旦发现有类似行为,一定要提高警惕,及时拨打110向公安部门报案或挨打96119向消防部门举报,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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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案件近几年篇三
;各位领导,同志们:
今年以来,**市教育系统先后发生6起在读学生恶性伤害案件,其中,校内学生伤害致死案件3起,校外伤害致死案件3起。3月23日,我市**中学发生的校内伤害案就是其中典型的一例。恶性案件的发生,不仅断送了受害者的家庭幸福,而且严重影响了学校办学秩序的稳定,损害了教育系统的良好形象。我市市委、市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维护校园稳定,坚决遏止学生伤害案件发生。针对**中学校园伤害事故,市委书记***同志、市长***同志、副市长***同志等领导也分别对全市校园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提出要求,强调在切实做好事故处理工作的同时,吸取教训,完善措施,全面做好校园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我局也先后四次召开各镇教办主任、中学校长及直属各学校负责人紧急会议,传达市领导批示精神,剖析事故原因,研究和部署加强学校内部安全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市领导批示精神,深刻吸取近期校园命案的教训,切实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局党委研究决定,今年4月至6月份在全市教育系统各中小学(含幼儿园)广泛开展为期二个月的廉政、法制、安全“三项教育”活动,同时在4月份开展“学校安全专项整治月”活动,制定下发了《“学校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月”活动实施意见》,专项整治行动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宣传发动阶段,从4月 1日至4月10日。各校根据市教育局统一部署,制定行动方案,大力营造氛围,迅速掀起学校安全专项整治高潮。二是全面整治阶段,从4月11日至4月20日。各校针对整治重点,全面排查、消除各类隐患,加强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安全防范能力。三是检查验收阶段,从4月20日至4月底。我局在各校自查的基础上,组织对专项整治行动进行验收,对措施不力、整治不彻底的学校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
针对校园安全管理与治安防范的薄弱环节,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建章立制,全面提高学校内部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遏止在读学生暴力犯罪的势头。
一、深刻吸取教训,切实提高抓好学校安全管理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我市有各级各类学校200多所,在校生30多万人。学校安全工作“责任重于泰山",事关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事关全市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绝不容许丝毫的懈怠和侥幸,绝不容许对学生生命安全的麻木和漠视。当前,我市教育系统正处于全力奋进、乘势而上的关键时期,需要一个稳定、和谐、文明的发展环境。然而,校园恶性伤害案件的发生,危及了学校的稳定,损害了教育系统的形象。我们一定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全市教育系统安全稳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开展学校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强化思想认识,举一反三,痛定思痛,全力堵塞管理漏洞,真正把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放在重中之中的位置,从严、从细落实安全工作的各项责任,坚决遏止校园伤害事件的发生,为创建“平安**"、促进我市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强化机制建设,切实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领导
首先,强化教育局在学校安全管理中的主导责任。确立局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协调抓安全机制,明确要求,主要领导综合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其他班子成员配合抓,共同参与,齐抓共管。
第二,强化学校在校园安全管理中的主体责任。明确要求各校要进一步完善校长责任制、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校园安全责任追究制和安全管理一票否决制。明确强调校长是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班主任是直接责任人。
三、采取得力措施,迅速扭转校园恶性案件频发的局面
当前,校园恶性伤害案件频发的严峻现实要求我们必须下最大的决心,以最强的力度和得力的措施,迅速扭转这一局面。为此,在学校安全专项整治月活动中,我局以构建以人为本的校园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为着力点,确立了“立足校园,内外联动,全面设防,确保安全”的校园安全专项整治原则,立体化实施了以“八个一”为主要内容的校园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一是开展一系列道德法制专项教育。要求各校针对近期发生的校园恶性伤害案件,对学生进行一次“遵纪守法,珍爱生命”主题教育活动。联系学校实际,正面发挥案例的教育作用。以校会、主题班会的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增加学生的自我防犯意识;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的作用,召开一次法制教育专题报告会,以案说法,以案释法,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目前,这项活动已在我市中小学普遍展开。
二是开展一次校园安全大排查。以校长为第一牵头人,全市中小学实施了从教室、宿舍、围墙、厕所等建筑物到教学器械、食品卫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管理和接送学生车辆的拉网式大排查,发现隐患,随时明确责任人,限时实施整改。
三是开展一次危险刀具大清缴。各中小学组织专门人员深入教室、宿舍进行大排查,对包括美工刀、水果刀、铅笔刀、棍械及各类管制刀具在内的各类危险器械进行了一次彻底大收缴。同时,各校还建立了举报制度,发动全体学生检举刀具及其它危险器械携带者,对违规学生进行严肃查处。
四是召开一次家长座谈会。向各位学生家长通报全市所发生的校园伤害案的同时,请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和司法人员给学生家长举办法制讲座,明确家长教育子女责任,教给家长教育子女的方法。一些学校还举办了“校园开放日活动”,欢迎各位家长走进学校,开展家校共建活动;也有一些学校专门设立了“家长接待日”,及时保持学校与学生家长的联系。
五是查处一批违规违纪学生与帮教一批问题学生相结合。各中小学积极与当地派出所联系,对一些参与群体滋事、敲诈勤索、与校外不法人员有联系的学生给予严肃查处。通过对“害群之马”的严惩,铲除校园恶势力。加大对违规违纪学生的管教力度,视“苗头”为“势头”,防微杜渐。同时,专门针对心理偏激、个性偏执学生进行一次大排查,确立重点对象,建立教育档案,以开设心理咨询信箱、心理咨询电话和举办心理健康教育讲座等方式,强化心理疏导,避免这类学生发生偏激行为。
六是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一次大整治。联系公安、司法等部门,清除校园周边的摊点、网吧和娱乐场所,彻底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七是完善一套校园安全管理制度。首先,健全“安全管理,人人有责”的管理机制。全市中小学以文件或以召开会议的形式,明确学校各类人员在校园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做到校园安全责任到人、措施落实、奖惩有则。第二,完善重点安全岗位责任制。强化门卫管理,严格进出校门登记制度,严禁“三无”(无正当理由、无被访人同意,无有效证件)人员进入校园;强化宿舍管理,严格学生就寝制度,严禁学生夜不归宿现象发生;强化食堂管理,确保不因食品卫生发生安全事故。第三,严禁学生集体外出游览活动。为确保师生安全,严禁各学校在“安全专项整治月”期间组织各种形式的外出游览活动。第四,切实落实信息上报制度。各教办、学校都具体明确了具体部门和具体人员负责信息上报工作。建立了“重大故事立即报,重要信息及时报,重点情况定期报”制度,保证了校园安全工作的信息畅通。
八是健全一个学校、社会、家庭共同参与的校园安全网络。在市、镇两级政府的支持下,各校积极联合关工委组织社区、村组和学生家庭一同参与学校安全管理和教育工作,形成立体化校园安全管理格局。
四、抓好督查环节,确保整改到位,坚决根除校园安全隐患
为确保全市校园安全专项整治活动的扎实开展,我局除专门成立由局长、书记任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还专门成立了8个督查小组,由局班子成员带队,分片包干,深入镇、校进行专项跟踪督查。为强化督查责任,明确“谁督查,谁签字,谁负责”制度。为增强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专门印制了《学校安全专项整治月督查情况反馈表》,做到排查隐患有记录,具体整改有措施、有时限。并要求校长及督查组长在反馈表上签字,强化校长和督查人员的责任,保证督查不走过场。4月8日—10日,我局在班子成员的带领下,已对全市中小学校园安全整治工作进行了首轮督查。从反馈情况看,校园安全整治工作已引起了全市广大教育工作者的高度重视,初步实现了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和目标到位,整治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效。
开展“学校安全专项整治月”活动是贯彻落实市领导关于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批示精神的具体体现,是全面提高我市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水平的现实要求,是保障师生安全、维护校园稳定的重要举措,责任重大,任务艰巨,我们将以饱满的热情、高度的责任感、强烈的事业心抓好此次学校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坚决遏止校园伤害案件发生,努力营造安全、文明、和谐校园环境,全力维护全市教育系统整体形势的稳定,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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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违反法定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我国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将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职责推到学生的法定监护人身上,这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学校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对在校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过错责任有些相悖而行。长期以来,如何认定校园侵权事件的责任性质,一直颇受法学界和社会各方争议。我国《民法通则》中对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并无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60条虽有相关规定,但对于责任性质、赔偿方式、责任主体等问题界定不明确,理论界认识不一,司法界也有不同做法。2002年9月1日,教育部实施了《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从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角度,明确了学校应尽的各种保护、保障职责,以及对于责任单位或人员的处理意见,但对于责任性质、责任主体等问题仍没有解决。校园侵权案件已成为一个困扰学校工作和阻滞教育发展的'严重问题,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因此,明确学校在校园侵权案件中承担责任的规则原则和承担方式,对审判实践影响重大,社会意义深远。
综观学界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监护责任说”,认为: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事实上脱离了父母的监护,因而当然发生监护权的转移;或者认为家长把学生送到学校接受教育,便是将孩子的监护权委托给学校,学校作为新的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伤害时,理应对此承担监护责任。另一种观点是“教育管理说”认为:法定监护人将未成年人送入学校,应视作委托学校对其进行教育管理,学校仅在此职责范围内对自身过错负责,而不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即基于“监护权转移说”,学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基于“教育管理说”;学校承担的则是过错责任。
笔者认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是学校承担学生在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规则原则。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下的学生)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应适当赔偿,无过错一般就不予赔偿。
学校一般都是一个具备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能够独立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与在校学生既不是委托监护关系也不是一种自愿的委托教育管理关系,而是一种法定的教育管理关系。因此,学校在实施教学或管理过程中侵害在校学生合法权益的,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毋庸置疑,在实体法律关系上,学校应当是赔偿的义务主体,是赔偿责任的承受者;在诉讼法律关系上,学校应当是被告,受到伤害的学生或者他人向学校请求损害赔偿。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如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就是故意行为,当教师的行为达不到“合理的普通教师”的标准时,就构成过失。在某些特殊场合,学校对在校学生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基础仍然是过错,只不过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诸如校园内枯树枝突然折断,阳台上的花盆突然坠落等,学校作为这些设施的管理人和所有人如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学校承担学生在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行使法定监护职责,此职责不因学生入学而免除或转移给学校。学校是国家法定的教育机构,学校与学生的关系是一种管理和受管理的关系,包括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与健康的照管义务,属于法定义务,如果学校因过错未能适当履行该义务,应就其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学校承担学生在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可能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但适用该原则应严格加以限制,既要注意在学校无过错的情况下以公平原则为依据令其分担同样无过错的受伤害学生的损失,也应注意不能任意扩大化,无端加重学校的责任。
在实行过错推定原则的同时,可以借鉴国外广泛实行的责任保险制度,将学校伤害事件损害赔偿纳入保险范畴。这样虽由学校承担责任但最终却是由保险公司赔付,责任实际上是通过收取保费而转嫁于社会,因此不会对其造成实质损害,而影响到学校的教学、管理活动。
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赔偿问题不仅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普遍关注的现实问题。在校中小学生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正确、及时、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是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健康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按照我国《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法定职责和义务。违反法定义务,造成未成年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我国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细化了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将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职责推到学生的法定监护人身上,这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的学校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对在校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过错责任有些相悖而行。长期以来,如何认定校园侵权事件的责任性质,一直颇受法学界和社会各方争议。我国《民法通则》中对在校未成年人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问题并无具体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第160条虽有相关规定,但对于责任性质、赔偿方式、责任主体等问题界定不明确,理论界认识不一,司法界也有不同做法。2002年9月1日,教育部实施了《学校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从教育行政管理职能的角度,明确了学校应尽的各种保护、保障职责,以及对于责任单位或人员的处理意见,但对于责任性质、责任主体等问题仍没有解决。校园侵权案件已成为一个困扰学校工作和阻滞教育发展的严重问题,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因此,明确学校在校园侵权案件中承担责任的规则原则和承担方式,对审判实践影响重大,社会意义深远。
综观学界对在校未成年学生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目前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是“监护责任说”,认为:未成年人到学校接受教育,事实上脱离了父母的监护,因而当然发生监护权的转移;或者认为家长把学生送到学校接受教育,便是将孩子的监护权委托给学校,学校作为新的监护人,在未成年人受到伤害或给他人造成伤害时,理应对此承担监护责任。另一种观点是“教育管理说”认为:法定监护人将未成年人送入学校,应视作委托学校对其进行教育管理,学校仅在此职责范围内对自身过错负责,而不承担监护人的责任。即基于“监护权转移说”,学校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而基于“教育管理说”;学校承担的则是过错责任。/ 笔者认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原则是学校承担学生在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一般规则原则。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即10周岁以下的学生)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有过错应适当赔偿,无过错一般就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