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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农民工问题途径思考建议


解决农民工问题途径思考建议

农民进城就业和农民变为市民,将伴随我国工业化、城镇化与解决“三农”问题的全过程。解决农民工问题既是一个紧迫的现实课题,又是一个较长的历史过程,基本思路应当是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明确目标、统筹安排,分阶段逐步推进。

  统筹城乡就业,促进农村劳动力持续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目前,我国有3.4亿劳动力主要从事农业生产,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仍将持续相当长时间。农村劳动力就业不充分、不稳定,仍是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制约因素。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乡就业的难点主要在农村。必须统筹城乡就业,把加快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作为重要任务。一是继续重视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在工业内部,既要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不断提高我国的技术水平和国际竞争力;也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努力增加就业机会。同时,大力发展服务业,充分发挥其吸纳就业多的优势。二是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提高城镇吸纳农村转移劳动力的能力。随着产业链的延伸和配套产业的发展,大城市对劳动力的需求不断扩大,仍是吸纳农村人口的主要载体。而随着大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升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劳动密集型加工业和服务业的发展可望加快,从而为农民向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转移创造条件。三是在继续鼓励中西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东部沿海地区流动的同时,推动东部沿海地区产业结构升级,鼓励沿海地区符合环保要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转移,扶持中西部地区乡镇企业、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为农民就地就近转移创造条件。

  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以创业促进就业。从中西部农村进城就业的一些农民工,在异地经受市场经济和现代工业的洗礼,积累了一定资金和人力资本。他们返乡创业,成为推动欠发达地区经济发展的新生力量。特别是随着劳动密集型产业向中西部地区转移的加快,农民工返乡创业前景广阔。因此,应在继续抓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的组织和培训工作的同时,积极鼓励、扶助农民工返乡创业,形成促进农民工输出与回流创业的良性互动。对农民工返乡创业,应实行尊重创业、因势利导、积极支持、完善服务的方针。尊重创业,就是尊重农民工自主创业的权利,保护其合法权益;因势利导,就是引导农民工服从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选准创业门路;积极支持,就是把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列入各级政府工作的重要日程,凡是外出务工经商后返回家乡创办各类企业的,只要符合法律和国家产业政策,并吸纳一定数量的当地劳动力就业,就予以鼓励支持;完善服务,就是强化服务理念,解决农民工返乡创业普遍遇到的突出问题,改善创业环境。

  坚持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加快形成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按照劳动者自主择业、企业自主用工的要求,取消针对农民工进城就业的各种准入限制,将城乡劳动力纳入统一的就业管理服务体系,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城乡统一、平等竞争、规范有序的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为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应加强劳动力市场制度建设,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合理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健全劳资纠纷协调机制,为劳资双方搭建平等谈判的平台,引导和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形成。

  坚持公平对待农民工,加快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把长期在城市就业、生活和居住的农民工及其家庭对住房、教育、医疗、安全、娱乐等的需求,纳入城市整体规划建设统筹考虑,保证他们享受流入地的基本公共服务。一是健全普惠的公共服务制度。流入地要消除对流动人口的歧视性政策,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二是农民工所需公共服务经费,应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采取各级财政分级负担的方式。同时,督促企业和利益相关方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形成良性的财政投入和成本分摊机制。三是公共服务要向困难群体倾斜。公共服务政策应充分体现对农民工困难群体的优先和优惠,为他们提供基本保障和发展机会,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

  坚持推进体制改革,促进农民工市民化。农民工渴望长期留在城镇工作和生活,尤其是越来越多的农民工子女在流入地出生成长,实现本地化的诉求十分强烈。但长期以来形成的城乡分割的二元社会管理制度,城市昂贵的居住、生活成本,以及仍然存在的较高的迁移落户门槛等,使农民工实现本地化的难度很大。农民工不能在城市定居,就要奔波于城乡之间,付出往返流动的成本;还要在家乡保留承包土地和宅基地,影响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发展,造成在家乡投资建房而又常年闲置的资源浪费;不利于形成稳定的、不断积累经验和技术的产业大军,影响产业升级和企业人力资本积累、技术改进等。因此,应顺应工业化、城镇化发展的要求,坚持推进体制改革,促进农民工市民化。特别要加大户籍制度改革力度,推进劳动就业、义务教育、计划生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与户口性质相关的行政管理、社会管理等制度的配套改革,逐步形成农民工与城市居民身份统一、权利一致、地位平等的制度体系。

解放生产力的成就 发展生产力的力量

  

江西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

  改革开放以来,数以亿计的农民工发扬吃苦耐劳、勇于创造的精神,用勤劳的双手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目前,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农民工的出现及其队伍的壮大,是农村生产力解放的一大成就,也是发展生产力、推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的一支重要力量。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吹响了改革开放的号角,使广大农民走出土地、追求富裕的愿望得以实现。在体制变革方面,人民公社制度的废除,解放了包括劳动力在内的农村生产要素。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仅使农民拥有了生产自主权、经营决策权、产品销售权和收入分配权,成为相对独立的生产者,而且使农村劳动力自由流动成为可能,为农民工群体的形成创造了重要条件。

  农村富余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和城镇转移是经济发展的必然。实现这一转移,至少需要两个前提:一是农业劳动生产率达到一定的高度,农业生产能为富余劳动力转移进城提供必要的农副产品;二是工业、服务业快速发展,对劳动力产生较大需求。而这两个前提的形成,正是改革开放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可以说,农民工队伍是伴随改革开放而不断发展壮大的。

  改革开放搞活了农村经济,农副产品的丰富使农民转移进城成为可能。改革开放以前,我国长期处于短缺经济状态。1978年,我国农村尚有2.5亿没有解决温饱的绝对贫困人口。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民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农业生产突破徘徊的局面,连年获得丰收。1984年与1978年相比,6年间粮食总产量增长了33.6%,棉花总产量增长了188.8%,油料总产量增长了128.8%。农村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使一部分农民可以走出土地,寻找新的致富途径。

  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开辟了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的渠道。改革开放以后,国家鼓励多种投资主体参与经济活动,乡镇企业迎来了发展的春天。乡镇企业不断发展壮大,吸收了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1977年—1988年这11年间转移的约1.3亿农村劳动力中,在乡镇企业就业的超过0.8亿人。在这一时期,农村劳动力转移的特点是“离土不离乡,进厂不进城”。

  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对农民工产生巨大需求。首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国内生产总值保持年均9%以上的增长速度。第二、三产业迅猛发展,对劳动力产生了大量需求。以第三产业为例,20xx年,我国第三产业从业人员超过2.4亿人,比1978年增加近2亿。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农民进城务工势头越来越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呈现“离土又离乡”的态势。其次,随着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出口贸易快速增长。由于我国具有劳动力资源丰富的比较优势,大部分出口企业是劳动密集型的,需要大量低成本劳动力,对农民工产生了巨大需求。第三,随着经济发展、人口流动,社会分工不断深化,许多新的行业、工种和岗位发展起来,也吸纳了不少农民工就业。第四,城镇化加速发展,吸纳了大量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入建筑、装修、社区服务等领域。有统计表明,目前建筑行业的工人中80%是农民工。

  应当看到,随着农民工群体的扩大,农民工社会保障水平低、同工不同酬以及农村留守妇女儿童等问题凸显,对经济社会制度创新提出了新要求。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农民工问题,并在20xx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农民工所面临的一些突出问题正在逐步得到解决。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农民工就业和生活受到冲击。加强对农民工的就业指导、教育培训等公共服务,既是对农民工权益的维护,也是为经济发展积蓄力量。

  (执笔:马雪松)

  

积极扶助返乡农民工重新就业

  

河南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研究中心

  农民工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外出务工也已成为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劳动力需求下降,农民工就业困难、增收困难。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理应包括解决好返乡农民工的就业问题。

  加强就业服务。劳务输出地区应根据返乡农民工原从业情况及今后就业意向,大力做好劳务输出工作。充分发挥各级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劳务经纪人及驻外劳务单位的作用,广泛搜集用工信息,分析预测就业形势,指导和组织务工人员有序外出、合理流动。合理引导和积极调整劳务输出方向,为农民工外出务工拓展空间。积极培育劳务品牌,建设劳务基地,带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强与劳务输入地区的沟通,共建用工信息发布平台和技能人才互助培训机制,做好劳动力供需衔接。劳务输入地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免费向农民工开放,及时提供就业岗位信息。

  完善扶持政策。中小企业是吸纳农民工就业的主力军。应积极采取措施,帮助中小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服务性企业发展。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促进经营状况好的企业吸纳就业。引导生产经营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劳动部门应对返乡技工进行摸底调查,并了解企业对技工的需求情况,积极为二者牵线搭桥。按照统筹城乡就业的要求,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县、乡(镇)农村劳动力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免费提供就业信息、职业指导等服务,实现岗位信息与人力资源信息对接、企业用工与劳动保障部门兑现优惠政策对接。

  加大培训力度。从返乡农民工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大培训投入,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层次,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用性。充分运用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加强对企业职工的岗位培训、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对企业组织的在职职工培训,可给予补贴。增加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的培训资金投入,通过合理安排培训时间和提高补贴标准,加大农民工培训力度。针对不同用工需求及返乡农民工的不同特点,进行不同内容、不同方式的技能培训,实现培训与上岗就业有效衔接。加强阳光工程培训、扶贫培训等,增强返乡农民工的就业能力。强化企业职工转岗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

  鼓励返乡创业。对积累了一定资金和经验、有创业愿望的返乡农民工,政府应帮助他们创办各类企业、专业合作组织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搞好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跟踪扶持等服务,在政策咨询、经营场地、工商登记、税收优惠等方面提供帮助。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拓宽农村抵押物范围,并给予必要的财政贴息,帮助返乡农民工解决创业资金问题。加快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区建设,向返乡农民工开放已建成的城镇就业创业园区。

  发展本地经济。在扩大内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中,应创造尽可能多的就业岗位。中西部地区应抓住沿海地区产业转移的机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发挥政府投资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对稳定就业的导向作用,尽可能多地提供就业岗位。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一系列强农惠农政策,着力解决农村供水、交通、就医、通讯、教育、环保等突出问题,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规模种植和养殖业、特色农业、乡村旅游业、现代服务业,最大限度地吸纳返乡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

  维护合法权益。引导和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严格防止随意裁员,及时妥善地处理劳务纠纷。加强劳动用工执法监察,督促指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将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又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当地失业登记和就业扶持政策救助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实行与下岗失业人员相同的政策,通过失业保险基金及时核发生活补助,并提供政府补贴的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服务。

  加强社会保障。积极引导返乡农民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制定农民工社会保障关系异地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好返乡农民工看病难、子女上学难等问题。把家庭经济困难的返乡农民工列为重点援助对象。同时,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土地流转收益。